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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新外商投资制度(之二  外商投资申报程序)
2008-05-28 17:03  文章来源:KOTRA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调研

 

 

根据韩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程序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外商投资申报、资金汇款、法人登记及事业者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与国内法人设立程序相比,对外商投资增加了投资申报投资企业注册”2个环节。

外商投资申报:

外商投资申报分事前申报和事后申报,即获得股份等之前申报和获得股份或签定合同后申报。具体类型和内容见下表:

类别

申报项目类型及内容

备注

事前申报

为获得新股等的投资申报及投资内容变更申报

 

为获得原有股份等的投资申报及投资内容变更申报

 

依据长期贷款方式的投资申报及投资内容变更申报

亦允许事后申报,但须在取得股份等之日起30天内申报

事后申报

.通过合并等取得股份的申报

· 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备金、再评估储备金等无偿增资获得股份的申报

· 合并、企业分割、一揽子股票交换、转让等取得股份的申报

· 以所获股票分红资金出资取得股份的申报

· 因买入、继承、遗赠、赠予而取得股份的申报

· 通过转换公司债券(CB)、交换公司债券(EB)、股票委托证书(DR)转换、交换、收购而获得股份的申报

应在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0天内申报

股份等的转让申报

自合同签定日起 30天内

股份等减少申报

应在商法第439条规定的对债权者催告期限终了日起30天内申报

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个人事业者(代理人)可在Invest KOREA或者KOTRA国内贸易馆及海外贸易馆、国内外汇银行总行及分行、其它被指定的外国银行国内分行进行外商投资申报。

投资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申报书一式2份(包括不同类型的新股、原有股份、长期贷款等的外商投资)

·外国人国籍证明书材料

- 外国人为法人或团体,须提交所在国政府或其它有关权力机构颁发的登记(誊本)证书,或可证明其身份的所在国的其他材料。

- 外国人是个人的,须提交所在国政府或其它有关权力机构所颁发的市民证书、护照等可证明国籍的材料。

此外,视情须提交相关追加资料,包括:

· 关于出资目的物的证明材料;

· 其它与股份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

· 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权、委托申报、委托申请许可等)。

此外,不同类型的投资申报所需资料除前述共性的以外还须按投资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取得新股投资申报还需提供:

-外国人独资或与当地企业(个人)合资合作成立新法人情况;

-参与国内企业有偿增资情况;

-外国人在国内经营个体事业情况;

-向非经营性法人捐赠情况;

- 产业财产权等价格评估证明材料;

- 清算剩余财产的证明材料;

- 贷款等从海外融资数额证明材料;

- 外国证券市场上市法人股份证明材料;

- 依据《外商投资促进法》或《外汇交易法》所持有的股份证明材料;

- 拟出资的国内不动产资本交易申报证明材料。

另,在已申报的内容中,如拟变更外国投资者商号、国籍、外商投资金额、外商投资比率、投资方法及计划经营的业务时,须进行内容变更申报。

#取得原始股申报需提供:

-非上市股票的外国投资者和国内股东间直接交易情况资料;

-获得有价证券市场或KOSDAQ上市企业股票10%以上(包括10%)的情况资料。

此外,与取得新股投资申报所需资料相同。

#通过合并取得股份的外商投资申报:

-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企业的准备金、再评估储备金、依据其它法令规定的储备金转入为资本所取得发行股份的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它企业合并,其股份的一揽子交换、转让及公司分割所持有的股份等,从而取得继承或新设法人股份的情况;

-外国人通过买入、继承、遗赠或赠予的方式,取得已经被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情况;

-外国投资者用依法取得股份等产生的红利进行出资所取得股份等的情况;

-外商把转换公司债券、交换公司债券、股票委托证书及其它类似品转换、收购或交换成股份的情况;

-股票或份额的取得申报表一式2份;

-证明取得股份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登记誊本、股东大会决议书以及董事会决议书等)

#长期贷款方式的外商投资申报:

当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总公司及与该总公司具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向相关外商投资企业贷出5年以上贷款时,所进行的该相关外商投资,须做事前申报。

投入长期贷款的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时,由于贷款金额不是出资目的物,因此申报需附加购汇证明书,并须有贷款到达报告,这样该项长期贷款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

此外,还需提供:

-长期贷款方式的外商投资申报表2份;

-贷款合同复印件;

-证明出资关系的文件及贷款提供者国籍证明书。

投资资金汇款:

投资资金原则上必须以外国投资者本人的名义,通过外汇银行进行汇款。在纳入股金的过程中,银行发放股金纳入保管证明书(法人成立登记时需要)以及外汇购买证明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时需要)。

 

法人登记及事业者注册:

准备好所需各项材料, 在管辖区法院及税务署进行登记及注册(具体事项见法人及事业者登记、注册程序)。

完成法人成立登记或事业者注册后,新设公司原则上已成为有效法人,即可向新设法人账号汇款。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外国投资者(代理人)或外商投资企业,自完成以下相关事项之日起30天内须向委托机构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 完成出资(取得新股)
  • 完成取得原始股程序;
  • 完成合并程序取得股份(CB转换、企业分割等);
  • 完成对非经营性法人捐赠(捐赠方式为新股取得)。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申请书

·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登记簿誊本(法人事业者) 或事业者注册证复印件(个人事业者)

· 外汇购买证明或外汇存款证明复印件

· 股东名册(法人印鉴签章、签章副本)或股份款项交割凭证材料

此外,视情需追加的材料:

- 关于出资目的物的凭证材料

- 实物出资完成确认书复印件(指以生产资料实物出资)

- 商法中规定的检查人的调查报告书或鉴定人的鉴定评估书复印件

- 其它与取得股份有关的凭证材料

 

 

 

 

 

 

 

 

 

 

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注:资料来源,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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