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1973年3月3日法律第2568号颁布
最新修订:2009年12月31日
第1条(宗旨)
本法的宗旨是通过对进口商品课征关税以外的临时进口附加税以改善国际收支、谋求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第2条(附加税的课征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依照总统令的规定征临时进口附加税(下称“附加税”)。
1.为改善国际收支,有必要紧急抑制进口需求的情况;
2.主要贸易国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导致国际收支恶化,对此有必要采取紧急对策的情况。
第3条(课税物品)
附加税的课征对象是进口商品(《关税法》的附表--税率表上的无税物品除外)。
第4条(课税标准及税率)
①附加税的课税标准是《关税法》第15条、第18条及第27条至第36条规定的课税价格。
②对所有课税对象商品征收的附加税税率均相同,但在30%的范围内由总统令确定。
第5条(附加税的免除)
①进口商品如果享受《关税法》和其他法令、条约及协定等所规定的关税减免并且是由总统令规定的商品,则可免除附加税。
②删除。
③第1项所规定的免征附加税的商品,如果其减免的关税被征收,则减免的附加税也要征收。
第6条(征收)
①附加税与关税同时征收。
②附加税不得分期交纳。
第7条(与《关税法》的关系)
关于附加税,除本法之规定外,其余的遵照《关说法》的有关规定。